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