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