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侮辱当事人的;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14.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