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