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