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