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职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