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职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