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