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