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