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