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