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