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