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