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