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