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第六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