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