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者发现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