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检举、控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