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