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