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