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