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