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