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