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