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