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