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情况;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因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