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1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交通运输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