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交通运输规章、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规划及相关政策;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交通运输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行业精神文明、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情况;

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路以外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赋予的职能公开相应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