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权向审计、监察、财政、物价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控告、检举向企业非法收费、摊派或者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