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