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

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

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

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前款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