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