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