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