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