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