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 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