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