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