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