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的,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被剥夺功勋荣誉章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