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下列优待: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有的可以安排上主席台、观礼台、检阅台;

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他们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

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请在某方面有专长或者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

发给定额荣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