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