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