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五十一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